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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5年11月25日 16:24: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文件精神,实施“大喀什”空间发展框架,实现“特区与城市同步发展”的构想,加快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喀什投资兴业,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以响应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

        第二条  凡开发区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凡申办生产型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可审核办理本开发区国内外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及相关证书,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落实。

        第五条  除本规定外,凡是中央、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新疆贫困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赋予喀什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开发区内均适用。

        第六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商贸物流;

       (二)金融贸易;

       (三)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

       (四)进口资源加工;

       (五)高新技术产业;

       (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

       (七)农副产品深加工;

       (八)纺织、建材;

       (九)机械制造;

       (十)旅游、文化;

       (十一)民族特色产品加工;

       (十二)生物技术;

       (十三)会展经济。

 

第二章 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

        第七条  产业鼓励类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第八条  对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九条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给予开业奖励,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均按国家幅度范围的上限执行。

        第十一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开发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对开发区内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转化、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用电给予每度0.1元人民币的地方财政扶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企业直接出口创汇的,地方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地方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旅游文化产业,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旅行社,五年免征自用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航空企业来喀什发展航空运输产业,对开通喀什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以及疆外主要城市的国内直达航线,根据航线运营情况,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凡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12号),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5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原则上不再奖励,如对地方财政贡献确实较大的,开发区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如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开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返还,如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开发区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如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的企业,则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即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为12%,股东实际所得税率为16%)。

        二、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变更为合伙制), 执行以下政策:

       (一)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择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财政扶持政策类:

        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支持、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能力、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等项目。开发区根据其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二、设立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其他扶持项目。

        三、开发区设立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支持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人民币至6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支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支持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六、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下列税款额,按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

       (一)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5%-1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5%;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6%;100万元人民币至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7%;3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8%;500万元人民币至700万元人民币(含7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9%;7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10%;

       (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18%-3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8%;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0%;100万元人民币至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3%;3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人民币至700万元人民币(含7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8%;7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30%;

       (三)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减优惠政策或者免减税期满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10%-2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0%;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4%;50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人民币(含4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 为17%;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扶持比率为20%。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15%-3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5%;10万元人民币至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0%;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5%;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30%;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五)符合总部经济大楼优惠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时可享受开发区30%-5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30%;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40%;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50%。享受其他房产税优惠的个人不适用本条。

       (六)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可享受开发区20%-35%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人民币元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0%;5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5%;2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30%;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35%。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范围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需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局依据《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确定项目用地选址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达到《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并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属于喀什经济开发区鼓励类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不高于300元人民币/㎡给予产业扶持。(已经享受过其他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一条  2012年12月31日前,投资者在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在报建过程中,可减免以下四项费用:

        一、各行政许可项目工本费。

        二、工业及仓储项目城市配套费。

        收费标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改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加收标准为: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5元/平方米。

        三、施工期间的排污费。

        收费标准: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排水管道、供热管道按2元/平方米。

        四、施工期间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证办理。

        收费标准:5元/吨。

 

第五章 权益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投资方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开发区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需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由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协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治安承诺制度。公安部门与辖区内企业签订治安合同,明确治安责任人,作出治安承诺。对向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干扰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为投资者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行开发区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检查前须经管委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技术、资金,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